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就业工作,维护学生、实习就业单位及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实习就业,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学生实习就业,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实习就业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就业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与工作的活动。主要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含工学交替、双元制培养)、顶岗实习和就业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工学交替是指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参加的实践教学活动(在校学习和到企业实习交替进行)。
双元制培养是指职业培训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经过两个场所的培训,一元是指职业学校,其主要职能是传授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另一元是企业或公共事业单位等校外实训场所,其主要职能是让学生在企业里接受职业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就业是指学生毕业以后,到相应工作岗位,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就业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就业工作,科学组织、依法实施,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切实承担管理责任,认真规范的做好学生实习就业工作,保证实习质量,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四条 学校建立以二级学院为主体的二级实习管理体制,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共同对实习单位、实习形式、实习行为进行指导与监督。同时为学生实习、就业提供服务。
第五条 确定实习就业单位时,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就业。在确定集中安置的初次合作实习就业单位前,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应共同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由具体意向开展合作学院形成书面报告(附件1),并提交学校分管领导进行审批。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六条 实习开始前,二级学院应当选择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岗位。教务处牵头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含工学交替、双元制培养)、顶岗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组织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教育,加强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实习任务。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各二级学院共同做好实习学生的跟踪服务工作,并定期联合二级学院到各实习地点进行检查和监督,向实习单位了解实习生的情况,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二级学院须于学期末将下学期(学年)的各专业实习计划报到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其中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含工学交替、双元制培养)计划与教学性资料报教务处(附件2),顶岗实习计划报招生就业处(附件3、附件4)。学校结合二级学院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提前将学生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需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学生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附件5)、与自主择业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附件6),二级学院审核该生自主择业单位符合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齐全,审批通过后,学生可进行自主择业的顶岗实习。同时二级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做好对应顶岗实习期间材料的填报,同时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含工学交替、双元制培养)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认识实习一般安排在学期中约1-2周的时间;工学交替原则上不安排一年级在校生,二年级在校生工学交替时间每学期不超过1个月;双元制培养原则为60%-70%的课程在企业中进行,30%-40%的课程在学校进行;顶岗实习应在完成相应的职业资格应知、应会考核后安排,时间不超过1学年。支持鼓励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其他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除此之外,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实习前,学校或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同时将集中安排实习的协议复印件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协议原件提交学校档案室。自主择业学生三方协议,由二级学院自行留存备查。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各方基本信息;
(二) 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 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 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学生的实习报酬直接发放到学生本人,不得通过第三方发放。特殊专业学生根据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协议约定执行;
(五) 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 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七) 实习考核方式;
(八) 违约责任;
(九)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必须确保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一) 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四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应与实习单位在协议中进行约定,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任务。
第十五条 确定顶岗实习单位时,应与实习单位在协议中进行约定: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特殊专业学生根据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与实习单位共同进行实习过程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参与,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附件7:学生实习手册)。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附件8:实习检查记录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到外地实习,应与实习单位进行约定,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在协议中进行约定双方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学院,由学校责令改正,根据学校考核要求扣除相应分数。因违反管理办法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得,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各二级学院共同对学生实习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需在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到达顶岗实习单位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学校就业管理平台完善学生顶岗实习相关信息完成学生顶岗实习数据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实习结束后,学校和实习单位将综合评定学生实习考核成绩,一般根据实习期间的出勤状况、纪律状况、实习者态度、实习情况及学生实习总结等情况综合进行评定,各种形式的实习考核结果均应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85分—100分为优秀,70分—84分为良好,60分—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附件9:学生实习成绩考核汇总表)。
第二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二级学院报学工处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习期间需参照本规定附件提供的材料完成各阶段实习材料的上报与资料存档工作,二级学院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应包含但不限于本规定所提供的附件材料。如: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学生实习报告、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实习日志、实习检查记录、实习总结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实行安全责任人制度,二级学院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学校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与具备健全的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具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够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进行合作,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应会同实习单位共同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从学校学费中列支,实习过程中二级学院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按照实习责任保险赔付的范围,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就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结束以后,二级学院需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更新确认学生就业去向。做好非就业性顶岗实习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第三十四条 按照学校每年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的时间节点,招生就业处牵头二级学院及时做好毕业生的就业跟踪与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商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徐州技师学院关于学生实践教学的管理规定》中如有不同之处,以本规定为准。